朋友曾向我推荐一个养老项目,会员费200万/人,且仅仅是可以去养老的一个资格.闻过大惊,一方面,深感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另一方面,也悲哀养老这个社会问题,当养老遇上增值税.
我们是一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自建自持一个按民政部规定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目前尚未开业)。我司养老机构拟定三种经营模式,现咨询三种经营模式下增值税如何计算及发票如何开具。玉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 收取会员费+服务费模式
经营模式: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会员费(定价尚未确定),客户取得会籍资格后可享有一定年限(不高于土地使用年限)固定房间的房屋使用权,客户入住后无需再缴纳床位费,但每月(季)仍需额外缴纳各项养老服务费,包括护理服务、餐费等。上述会员权益可继承、可转让,但不可退费。
现咨询此种模式下会员费和服务费在计算增值税时按哪个税目、发票如何开具?
2. 收取押金+服务费模式
经营模式: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客户可享有一定年限(不高于土地使用年限)固定房间房屋使用权,客户入住后无需再缴纳床位费,但每月(季)仍需额外缴纳各项养老服务费,包括护理服务、餐费等,合同到期后押金可无息全额退还客户。
现咨询此种模式下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服务费在计算增值税时按哪个税目、发票如何开具?
3. 仅收取服务费模式
经营模式:向客户按年(或月/季)收取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餐费、护理服务费等,在服务期内客户亦可享有固定房间的房屋使用权。
现咨询此种模式下服务费在计算增值税时按哪个税目、发票如何开具?
因机构尚未开业,处于筹备期,针对设想的三种经营模式,思考如下: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头等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判定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机构是否为养老机构;二是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为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规定的养老服务。
头等种经营模式:收取会员费+服务费模式,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会员费,客户取得会籍资格后可享有一定年限(不高于土地使用年限)固定房间的房屋使用权,客户入住后无需再缴纳床位费,但每月(季)仍需额外缴纳各项养老服务费,包括护理服务、餐费等。上述会员权益可继承、可转让,但不可退费。
此种模式下的会员费实际包含两部分收入,一是会员费,二是固定房屋使用权——床位费,其中,会员费部分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床位费可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不能分别核算,则一并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额外缴纳的各项养老服务费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一栏为“免税”。
关于会员费是否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度很犹疑,跟同行探讨,都觉得养老服务应按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免税范围,会员费应按无形资产征税,除非交会员费后,不再交养老服务费。
第二种经营模式:收取押金+服务费模式,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客户可享有一定年限(不高于土地使用年限)固定房间房屋使用权,客户入住后无需再缴纳床位费,但每月(季)仍需额外缴纳各项养老服务费,包括护理服务、餐费等,合同到期后押金可无息全额退还客户。
此种模式下的押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合同到期后押金无息全额退还客户,如果押金有保本理财收入,则应按照货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额外缴纳各项养老服务费,包括护理服务、餐费等按照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增值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第三种模式:仅收取服务费模式,向客户按年(或月/季)收取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餐费、护理服务费等,在服务期内客户亦可享有固定房间的房屋使用权。此种模式下服务费可按照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并开具增值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 详情请进入玉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 咨询电话:18697915607
- QQ咨询:2056625662 微信同号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yulin.5zix.com/news/83140/ 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玉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小编为您整理养老项目的增值税处理的全部内容。